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包含: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
2、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明;
3、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