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杉原条,也称原条。森工及建材专业术语。
2、定义:伐倒杉木经过打枝、剥皮后,未经加工造材的杉木树干称为杉原条。(GB/T5039-1999)
3、尺寸规定:稍端直径6-12cm以上(6cm系实足尺寸),检尺长自5m以上,以1m进级;检尺径自8cm以上,以2cm进级。
4、根据原林业部标准《LYBl05—60》的现定,长度应在足5米以上。凡梢径直径超过6厘米的杉原条,材长与梢端直径之比应是100:1以上,如不足100:1,则按原木检尺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