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行政或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