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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更新时间:2024-09-23 07:39:50

  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来担任: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组织和个人愿意的,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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