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3、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