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未年检的会被登记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